會章

1983年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設立章程
1999年第九屆會員大會通過第一次修改章程
2004年02月13日第十三屆會員大會通過第二次修改章程
2007年12月21日第十四屆會員大會通過第三次修改章程
2012年02月11日第十六屆會員大會通過第四次修改章程
2019年10月31日第十九屆會員大會通過第五次修改章程
2020年06月26日第二十屆會員大會通過第六次修改章程
2023年11月17日第二十屆會員大會通過第七次修改章程

  1. 本會名稱為「香港安老服務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Elderly Services Association of Hong Kong Limited”。
  2.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3. 本會宗旨:
    1. 提倡改善安老服務業的服務質素,提升行業的整體公眾形象。
    2. 鼓勵同業持續進修引領行業向專業化方向發展。
    3. 加強同業間的經驗交流,促進安老服務業的可持續發展。
    4. 促進本會與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溝通。
    5. 拓展安老業發展機遇,創出多元養老模式。
    6. 凝聚安老業界人才精英,彼此團結互相協作。
    7. 促進跨界合作,配合國家發展大局。
  1.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
    申請者應為本地註冊的商業組織/安老院合法經營者或機構代表。
    申請入會時提交入會申請書,經委員會通過及接納。
  2. 會員權利:
    本會設有永久會員/基本會員/附屬會員/登記會員。
    1. 永久會員/基本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籍為一權。
    2. 附屬會員/登記會員沒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3. 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之義務,按期繳交會費。
  4. 會員若違反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委員會議決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如危害本會利益情節嚴重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2. 本會執行委員十五人,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秘書長一人、司庫一人、其他執行委員九人。
  3. 執行委員是由協會會員中以自薦或推薦產生應屆候選人,再經全體會員以一會籍一票在候選人選舉產生十五名執委員。
  4. 執行委員為義務性質,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惟執行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酬勞,不得在同行業相關/同類競爭組織擔任受薪或非受薪職務。
  5. 如本會因會務需要可僱用僱員,其僱用、解僱、薪酬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6. 主席、三名副主席由十五名執行委員以不記名方式逐一投票產生。
  7. 秘書長及司庫職位由主席任命產生。
  8. 主席一職只可連任一屆,不可連續連任超過兩屆。
  9. 主席為本會代表的核心,主持及執行委員會的日常會務,指導執委會的各項工作及主持執委會的各項會議,並須監督由本會成立之慈善組織及其一切的會務發展工作。
  10. 三位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工作,是主席以外的本會核心成員,當主席出缺時由第一副主席依序遞補之。
  11. 主席及三位副主席是本會的重要代表,當其處理以本會名義之會務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與其他機構/企業/官方代表等洽談的合作框架協議和內容,必須預先在執委會工作會議上展開討論,並獲得核心成員執行委員共識方可進行,以保障本會的利益。
  12. 若以本會名義之合作協議文本,需讓主席及三位副主席知悉,有需要時向本會義務法律顧問作法律諮詢,以保障本會的利益。在簽署相關的文件時,須有最少一位執行委員陪同主席見證簽署儀式。
  13. 以本會名義簽署的合作協議文本的正本,必須於七個工作天內交回本會秘書處存檔,以確保文件的整全性;有需要時可供執行委員會內部傳閱和查詢。
  14. 主席及三位副主席、其他執行委員同時受到執行委員會和會員的監察,如有執行委員懷疑涉及紀律問題(下稱該委員),主席及三位副主席需就事件立即成立調查委員會;或有過半數的執行委員人數下動議成立調查委員會,此調查委員會成員包括現任執委及但不限於歷屆曾擔任兩屆主席或副主席之前輩合共兩名;此調查委員會需對該委員進行調查,有需要時向本會義務法律顧問作法律諮詢,以保障本會利益與聲譽。
  15. 秘書長負責保管本會印信卷宗,負責一切文書工作,編訂會議議程及記錄所有會議議案。
  16. 司庫負責本會一切收支帳務,編制月結、年結送交執行委員會審議核對。
  17. 執行委員出缺時由該屆選舉票數最高的第十六位遞補之,如此類推,遞補於一月內完成及生效。
  18. 本會每一個月舉行一次執委會工作會議,執行委員如於兩年內缺席會議四次,將由執委會會議討論其委員資格是否得以保留。
  1. 會員大會的職權:
    1. 通過修改章程
    2. 通過執行委員的產生
    3. 通過會務報告及財政預算
    4. 決定會務與改革事宜
    5. 罷免瀆職的執行委員
  2. 會員大會分為周年大會與特別大會兩種,周年大會最少每年召開一次或有十分之一的會員請求召開;而特別大會需由執行委員認為有必要時或有十分之一的會員代表請求召開,而當中會員不少於七成半是擁有投票權,並需交由執委會致函呈請召開特別大會,周年大會與特別大會的會議法定人數為十位會員。
  3.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授權委託其他代表出席。
  4.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十位會員為法定人數,如第一次會議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執委會由該日起十四天內以書面郵寄或傳真方式通知各會員再召開第二次會議,第二次會議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多少均作法定人數。
  1.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費收入:
      • 永久會員
      • 基本會員(會費經由執行委員會依據通脹率作出調整)
      • 附屬會員(會費經由執行委員會依據通脹率作出調整)
    1. 機構贊助費
    2. 會員捐款
    3. 利息及其他收入
  2. 本會經費只限於支付會務開支、研討會、以本會名義舉辦或協辦的相關活動、宣傳、廣告等支出。
  3. 會款經費提款時需由主席、一位副主席、秘書長及司庫 4 人中之其中二人聯署方為有效。開支總額在港幣$6,000元以下可由主席授權動用,如超過此數額則須由執委會會議通過方得動用。
  4. 本會會計年度以香港稅務年度計算為準,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5. 本會於會員大會前一個月由司庫編印年度收支報表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6. 本會如解散時,剩餘財產經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通過處理方案或將財產捐贈予本港慈善機構。
  1. 本章程未列舉之事項均須依香港相關法律為依歸。
  2.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報政府有關部門後施行。